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821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周村名酒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C座106-107室。
负责人:王琴。
被告: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孙在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珂,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文,女,汉族,1998年12月22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周村名酒店、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