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22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尤溪县集水三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224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威,福建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溪县集水三网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西城镇闽中电子商务创业园14#楼A212欧柏网商虚拟产业园17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6MA342HRC3H。

经营者:张煌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溪县集水三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