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2858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朝兵,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朝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雨露 书 记 员 宋雨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