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骆朝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2858号
案件名称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骆朝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骆朝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2858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朝兵,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朝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雨露 书 记 员  宋雨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