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937号 本院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对原告苗百斌诉被告博山城西光裕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323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323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七行“案件受理费828元,由原告承担414元,被告承担414元。
”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承担419元,被告承担4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