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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692民初1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江建华,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加油站,住所地龙口市。

负责人:王磊,任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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