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7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被告:永康市凯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丰源路**iv> 法定代表人:胡定育。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凯辉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之前交纳诉讼费。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