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7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被告:义乌市尤尚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金福源精品商业街商厦C4-039)。
法定代表人:许亚萍。
第三人:朱启仙,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尤尚日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启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之前交纳诉讼费。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