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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齐新文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民初191号
案件名称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齐新文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齐新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通水尚星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191号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9号1栋501房。

法定代表人:陈映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如云,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事所律师。

被告:南通水尚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闸桥村7组。

法定代表人:齐新文。

被告:齐新文,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81019061X,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会亭镇刘齐炉村齐炉82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水尚星纺织品有限公司、齐新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以被告南通水尚星纺织品有限公司、齐新文已对其进行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计1044元,由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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