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四路10号第一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品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中路53号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孔德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品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董 胜审 判 员 黄中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宋 磊书 记 员 王倩倩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214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董胜、黄中华法官助理:宋磊书记员:王倩倩裁判日期2021年7月28日涉案专利“一种彩环灯”实用新型专利(ZL201720157844.6)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撤回上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品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准许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驳回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