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1781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永乐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159222H。
法定代表人:钱恒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喜财,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楚辉汽配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开发区富山五路168号江西省农机大市场5栋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5T2EROK。
经营者:张易,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被告南昌县楚辉汽配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