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03民初31号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89050305。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杜小艳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平街一层3-1#L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DWJE7K。
经营者:杜小艳。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杜小艳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渝中区杜小艳电器经营部就其销售假冒原告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热水器产品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事实和理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家用电器、电机、通信设备及其零配件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国内知名企业。
该公司注册了系列“美的”商标。
使用“美的”系列商标的家电商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3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芜湖美的公司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11类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均于2009年6月14日核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均至2029年6月13日。
核定使用范围均包括热水器等。
2018年11月8日,中山市公安局联合东莞市公安局在东莞市塘厦镇塘天南路52号的一个无名厂房内,查获假冒“美的”品牌的储水式电热水器190台等物品,并发现以涂相胜为首的制假团伙。
通过调取发货记录发现,被告经营者从涂相胜处累计购进30台涉案侵权电热水器,上述产品由被告进行对外销售。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以相同当事人、相同标的和相同请求在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已立案受理且该案仍在诉讼过程中。
本案中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就已起诉的同一事项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