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3民初3584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谢婉莹,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一心。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一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