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保定市莲池区宝记香鸭货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556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保定市莲池区宝记香鸭货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保定市莲池区宝记香鸭货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556号原告: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习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宝记香鸭货小吃店,经营场所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村金展路38-1号。

经营者:刘宝柱。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被告保定市莲池区宝记香鸭货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