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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雨峰与朱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执224号之二
案件名称杨雨峰与朱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雨峰;朱澄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2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澄,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本院在执行杨雨峰与朱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元。

现因被执行人朱澄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法律义务,故需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澄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元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旻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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