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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文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初1209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文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文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1209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烟台市文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路3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肖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文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市文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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