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928号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衫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凌云居小区5-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石全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衫舍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7月12日分别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青州衫舍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州衫舍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