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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下车镇开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422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下车镇开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下车镇开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42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下车镇开利超市,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

经营者:宋开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下车镇开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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