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149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09C102。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如强,男,1987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黄如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如强已庭外和解,且被告黄如强已履行完毕。
现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廉丽萍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蒋文毅书 记 员 陈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