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39号原告:詹江河,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冀南新区亿达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马头镇车骑关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陈斐。
原告詹江河与被告邯郸冀南新区亿达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詹江河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江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江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詹江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