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430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新安镇敬凯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泰州南路西侧(香树湾新都商城A-05号)。
经营者:孙中伟。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新安镇敬凯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2021年7月15日,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