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586号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山路与赣江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献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娜,重庆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嘉年庆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菜园街东巷0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林。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嘉年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