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839号 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00651101。
法定代表人:李德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宏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袁屋边社区车站北路8号恒正大厦10楼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7RRW9F。
法定代表人:温海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丽,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欣,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62879416。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泽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宏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