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669号原告: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台东路62号华祥苑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肖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美,福建权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权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国曦茶叶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69号10楼1001室C区。
法定代表人:谢跃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郑记岩茶厂。
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天心村桂林。
法定代表人:郑圣林,经理。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国曦堂茶叶店。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2-2号(附属楼4楼)。
投资人:杨佳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尚岛足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樊伯平,总经理。
原告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国曦茶叶有限公司、武夷山市郑记岩茶厂、漳州市芗城区国曦堂茶叶店、漳州市芗城区尚岛足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2021年7月15日,原告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颖 欣)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