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5046号之一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11号120-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771351427。
法定代表人:黄卓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法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万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锐发海味行。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369号三层A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47834400M。
经营者:庄佳丹。
被告:庄佳丹,女,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黄锐辉,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宝堂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锐发海味行、庄佳丹、黄锐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立案时定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经审查后变更为现并列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新宝堂公司诉称,原告先后注册了7个“新宝堂”、“岭南新宝堂”商标和2个发明专利。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经营的网上销售平台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同时也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即原告新宝堂公司)住所地,故原告住所地的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故向本院起诉诉请:1.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虚假宣传以及足以引人误以为与原告存在特定密切联系的混淆行为;
2.三被告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及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影响;
3.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等维权合理支出合共3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宝堂公司起诉主张被告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案的案由应定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为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锐发海味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主张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标民事案件司法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正)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的规定,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中,附着商标的商品具有大范围流通的可能性,因此确定侵权行为地需要考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因此按规定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因此,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作为原告主张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
另外,对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同样不属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地,故本院对本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管辖权。
因此,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不属于被告住所地,也不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是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