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88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博凌景观照明经营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书朝,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星远五金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博凌景观照明经营部、济南中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星远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