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2687号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1088XF,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钟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招商城正祥五金经营部,注册号×××6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招商城F-169#。
经营者:杨方正,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通城县。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与被告无锡招商城正祥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中南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此款已由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