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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任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一审刑事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925刑初75号
案件名称郭某、任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一审刑事通知书
法院周宁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某;任某;王某;陈某1;陈某2;陶某;苏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21)闽0925刑初75号郭辉部、任明礼、王磊、陈晓桂、陈佳、陶永亮、苏哲: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2日以周检一部刑诉[2021]Z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辉部、任明礼、王磊、陈晓桂、陈佳、陶永亮、苏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宁中法【2017】247号《关于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决定》,将该案指定福鼎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案卷材料退回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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