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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王健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4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王健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王健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144号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绍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梓辉,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健龙。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健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回275元。

审 判 长 肖庆浪审 判 员 幸庆迈审 判 员 曾柳青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 辉书 记 员 朱 棋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144号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绍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梓辉,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健龙。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健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回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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