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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魏县维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魏县维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魏县维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14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维明超市,住所地魏县开元东路魏县交通局附近。

经营者:白雪林。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魏县维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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