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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邵阳亿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邵阳亿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邵阳亿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0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亿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枣社区E区一栋五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皓斌。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阳亿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姜黎青书 记 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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