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984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保罗腾飞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CT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增民。
被告:广州市志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28号朗悦君廷C5栋首层商铺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范利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利江,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保罗腾飞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志卡商贸有限公司、范利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