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2号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鑫宇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温树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永升,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鑫宇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一种可灵活折叠的高实用性吸管”。
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