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鹿县延欧通讯器材门市。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巨鹿县延欧通讯器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