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147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舟恒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14号楼1层商业1C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燕,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舟恒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