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0681号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恒,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媛,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汤山众友餐饮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双兴苑西区1号1、2、3门。
经营者:刘玉山。
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汤山众友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老城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