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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斯公司、瑞安市麦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81民初6292号
案件名称范斯公司、瑞安市麦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斯公司;瑞安市麦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盼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381民初6292号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1588号。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麦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4CRD1Q。

法定代表人:李盼盼。

被告:李盼盼,男,1988年5月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斯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麦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仕公司)、李盼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范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被告麦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麦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606383号“”商标、第4724337号“”商标、第544719号“VANS”商标的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寻梦公司立即删除涉案侵权商品链接,披露被告李盼盼的侵权行为信息;

3.判令被告范斯公司、李盼盼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是全球知名的运动潮鞋类品牌生产厂商,在国内外市场享有广泛的知名度。

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724337号“”商标、第8606383号“”商标,第544719号“VANS”商标、第20826583号“WANSI”商标,均核定使用在包括鞋在内的第25类商品上,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多年来,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各种途径对其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在运动潮鞋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被告麦仕公司通过在拼多多网开设店铺名称为“麦仕鞋类专营店”、“伦霸男鞋旗舰店”网店,大量销售鞋身使用“”标识、鞋后跟使用“”标识、在鞋背标签上使用“VANSRUN”的鞋子,并在链接的商品标题上使用“希万斯”,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李盼盼系被告麦仕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麦仕公司、李盼盼共同辩称:不知道是侵权;

时间已经过去两年多了,也没有卖多少,还有很多是刷单的;

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范斯公司系第4724337号“”、第8606383号“”、第544719号“VANS”、第20826583号“WANSI”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鞋等商品上,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上述商标经过原告长期地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麦仕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万元,成立于2017年3月7日,经营范围为鞋销售及网上经营上述产品。

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李盼盼。

经原告公证调查取证,被告麦仕公司在拼多多网站开设网店“麦仕鞋类专营店”,其中一款商品名称为“香港万斯男鞋帆布鞋男夏季韩版男生滑板鞋男鞋子潮鞋学生鞋休闲鞋”的商品,在鞋侧面标注“”、鞋后跟标注“”标识,公证时页面显示已拼1511件,标价为20.9元;

一款商品名称为“希万斯高帮帆布鞋男款韩版时尚百搭休闲潮鞋情侣款学生板鞋网红潮鞋”,鞋侧面标注“”、鞋后跟标注“”标识,公证明页面显示价格为17.91元,已拼551双;

一款商品名称为“希万斯春季男鞋韩版潮流帆布鞋百搭休闲鞋学生透气板鞋低帮滑板鞋”,鞋侧面标注“”、鞋后跟标注“”标识,公证时显示价格为20.69元,已拼1362元。

一款商品名称为“夏季韩版百搭帆布鞋男低帮透气板鞋经典黑白格一脚蹬懒人鞋舒适鞋”,在鞋背标签上使用“VANSRUN”的标识,公证明页面显示价格为26.9元,已拼13件。

此外,被告麦仕公司在拼多多网站开设网店“伦霸男鞋旗舰店”,出售的一款名称为“宿万斯高帮男鞋情侣款帆布鞋韩版潮流时尚男士板鞋网红学生滑板鞋”,鞋侧面标注“”,公证时页面显示价格为30.8元,已拼5178双;

出售的一款名称为“希万斯高帮棉鞋冬季男士加棉加厚帆布保暖男女鞋韩版潮流加绒学生”,侧面使用“”标识,公证时页面显示价格34.8元,已拼94件。

另查明,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第4724337号“”、第8606383号“”注册商标、第544719号“VANS”、第20826583号“WANSI”商标档案、侵权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商标权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因本案所涉商标权的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范斯公司系第544719号“VANS”、第4724337号“”、第860638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鞋子,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告麦仕公司在拼多多网店页面展示鞋图侧面使用“”标识,在销售的鞋子实物中分别使用“”“”、“”以及“VANSRUN”标识,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其中“”、标识与第8606383号“”注册商标在整体构图、线条形状等方面基本相同,仅存在细微差别,构成近似;

“”标识与第第4724337号“”均由滑板图形和文字组成,在组成元素、构图方式、文字排列方式均相同,整体视觉构成近似。

“VANSRUN”与具有显著性的“VANS”前四个字母相同,而“RUN”为通用跑步的英文,认定为近似,存在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故上述涉案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足以混淆。

因此,被告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鞋子,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麦仕公司应当对其上述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李盼盼作为被告麦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且未能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被告麦仕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且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案依法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注意到以下事实:1.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较高;

2.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数量较大;

3.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应予酌情认定。

据此,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合计55000元。

至于原告的其它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安市麦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范斯公司第4724337号“”、第8606383号“”、第544719号“VA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瑞安市麦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斯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合计55000元;

三、被告李盼盼对上述第二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范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范斯公司负担1045元,被告瑞安市麦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盼盼负担2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范斯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瑞安市麦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盼盼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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