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2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浩,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育祥五金门市部,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工人路。
经营者:张艳红,女,1961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育祥五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