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24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金与凯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新康景园小区3幢2单元203室。
经营者:张金凯,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沭阳县金与凯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30000元。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