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235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宾,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陵,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潇羽盈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上纸寨北街57号。
法定代表人:张璇,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潇羽盈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潇羽盈茂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