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481号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
法定代表人:杨君。
被告:通河县迅捷叫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通河镇。
法定代表人:雷洋。
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河县迅捷叫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