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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286号
案件名称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园林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286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08。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镇桥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82C。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新余市园林局,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xxx29E。

法定代表人:林建勇。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承炜公司)与被告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园林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承炜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扬州承炜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退回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500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钟 情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 罗 苏书 记 员 谢佳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286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08。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镇桥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82C。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新余市园林局,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xxx29E。

法定代表人:林建勇。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承炜公司)与被告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园林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承炜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扬州承炜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退回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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