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46127号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余东璇街8号中央城18楼门牌82号。
法定代表人:吴慧梅,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皎,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沙驰上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104号楼14层1单元1410。
法定代表人:杨菊。
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沙驰上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收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以撤回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