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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皇家铂爵婚纱摄影店、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8民初286号
案件名称连城县皇家铂爵婚纱摄影店、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连城县皇家铂爵婚纱摄影店;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286号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莲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03067XM。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皇家铂爵婚纱摄影店,住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明珠城**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5MA2XXJD643。

经营者:陈玲。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城县皇家铂爵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芝审 判 员  李俊锋人民陪审员  周晓春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黄娉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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