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515号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某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任某某。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某某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