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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与鸿港华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57363号
案件名称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与鸿港华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 SA);鸿港华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57363号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尔市雅各布-斯塔姆普利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赖纳德.伊什利曼。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港华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秋华。

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与被告鸿港华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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