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22048号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