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48号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传利糖果喜庆用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胜利东路香港街7号楼18号房(路北)。
经营者:赵传利,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沂水县惠源糖果厂,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北二环中段。
投资人:李志强,厂长。
被告:李志强,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沂水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传利糖果喜庆用品店、沂水县惠源糖果厂、李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传利糖果喜庆用品店、沂水县惠源糖果厂、李志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传利糖果喜庆用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3.判令被告沂水县惠源糖果厂、李志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国内知名的糖果生产企业,2013年06月21日,原告申请了京特(注册号为:10768051)第30大类商标,包含糖果类别,该商标至今合法有效。
原告自申请之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始生产和销售商标标注产品。
可是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线下大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其生产销售的“金雀报喜”糖果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因被告沂水县惠源糖果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李志强应对沂水县惠源糖果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月19日,原告对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传利糖果喜庆用品店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进行了购买,购买过程经过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公证保全。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10768051号“京特JINGTE”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京德JINGDE”注册商标系被告李志强申请注册并许可被告沂水县惠源糖果厂使用。
原告以被告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应向商标注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