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8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婉青,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靖雨,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城区周黑鸭熟食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福中路路西。
经营者:苏刚亮,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城区周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