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82号原告:洪顺荣,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雷显,男,汉族,2000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之,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棋,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彭雷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洪顺荣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洪顺荣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顺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洪顺荣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洪顺荣负担,退回洪顺荣1300元。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周中瑞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星伊书 记 员 任千千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82号原告:洪顺荣,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雷显,男,汉族,2000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之,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棋,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彭雷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洪顺荣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洪顺荣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顺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洪顺荣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洪顺荣负担,退回洪顺荣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