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601号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和谐大街、哈尔滨大街、北兴街围合区域第S3栋1-2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马长亮麻辣烫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白路26号。
经营者:刘青华。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马长亮麻辣烫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025元退还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